江门江海区注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要什么材料?
在江门江海区注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这有助于确认每位合伙人的出资情况,确保合伙企业的资本充足。
五、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可以是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或者是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果无法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也可以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六、如果合伙企业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那么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要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七、如果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这些非货币财产需要评估作价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由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八、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相应提交。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十、如果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请注意,以上所需资料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准备资料前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